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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苏某某等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曦,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9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中共党员,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横**号之**。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85********,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群众,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民委员会治安主任,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号。2008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曦、章某某、蔡某某、胡某某、古某某、苏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以潮湘公诉字(2020)92号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古某某、苏某某、陈曦、章某某、蔡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伙或各自借钱给被害人刘某甲的过程中,通过设置短期还款期限,收取高额砍头息,后又诱使刘某甲借贷还贷,继续借款用于归还前借款及逾期利息等款项,恶意垒高刘某甲的债务,或以行规的名义诱骗刘某甲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给付凭据等手段,以骗取刘某甲及其亲属的钱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5日,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被告人胡某某和李某某(另作处理)各出资2万元共4万元,并安排陈某乙(另作处理)到潮州市湘桥区****小区门口将4万元借给被害人刘某甲,双方签单约定还款期限1个月,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5天,先收取砍头息l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3万元。刘某甲收到该3万元后,2万元用于支付购车保险费用,拿给陈某甲介绍费0.23万元,剩余0.77万元被其用去。事后,胡某某拿给陈某甲好处费0.2万元。

(2)2019年3月31日,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被告人胡某某出资3.4万元、被告人古某某出资4.6万元共8万元,由被告人古某某到刘某甲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小区的家中将8万元借给被害人刘某甲,双方签单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2%,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10天,并先收取刘某甲砍头息1.2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6.8万元。刘某甲收到该6.8万元后,4万元用于还清上一笔借款,2.3万元用于支付其购车费用,拿给陈某甲介绍费0.4万元,剩余0.1万元被其用去。事后,古某某、胡某某拿给陈某甲0.4万元好处费。

(3)2019年4月2日,因刘某甲没能按期归还上一笔借款8万元,且急于赎回前抵押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的木雕、洋酒,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被告人古某某出资2.9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出资1.1万元共4万元,由被告人古某某到潮州市湘桥区****小区门口将4万元借给刘某甲,双方签单还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2%,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10天,先收取砍头息0.6万元和上一笔借款的续期利息1.2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2.2万元。刘某甲收到该2.2万元后,将2.2万元通过微信转给陈某甲,再由陈某甲转给胡某某和黎某某,用于赎回之前抵押的木雕、洋酒及相关费用。事后,古某某、胡某某拿给陈某甲0.2万元好处费。

(4)2019年4月13日,因被害人刘某甲无力偿还上述被告人古某某等人的借款,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黎某某(另作处理)到潮州市湘桥区****小区门口借款给刘某甲5万元,双方签单还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2%,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5天,先收砍头息1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4万元。刘某甲收到该4万元后,通过陈某甲支付给古某某等人的借款逾期利息3万元,剩余1万元被其用去。

(5)2019年4月19日,因被害人刘某甲无力偿还上述被告人古某某等人及黎某某的借款,经陈某甲介绍,被告人苏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小区负一层停车场借款8万元给刘某甲,双方签单借款还款期限为15天,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3天,先收砍头息2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6万元。刘某甲收到该6万元后,通过陈某甲支付给黎某某上一笔借款的利息1万元,通过陈某甲支付给古某某等人上述的借款利息3.8万元,剩余1.2万元被其用去。

(6)2019年4月25日,因被害人刘某甲无力偿还上述被告人苏某某的借款,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被告人陈曦在潮州市湘桥区******大厦后陈曦经营的**公司内签单借款15万元给刘某甲,在签单时,陈曦拿了12万元现金让刘某甲摆拍后收回,后实际拿给刘某甲2万元,并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5天。刘某甲收到该2万元,通过陈某甲支付给黎某某借款利息1.85万元,剩余0.15万元被其用去。

(7)2019年4月27日,因被害人刘某甲无力偿还上述被告人古某某等人的借款,被告人古某某让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甲向谢某某(另作处理)借款。后被告人古某某出资3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出资3万元、谢某某出资12万元,由谢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附近借款18万元给刘某甲,双方签单还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2%,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5天,收取砍头息5.4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12.6万元。刘某甲收到该12.6万元后,12万元用于还清上述被告人胡某某和古某某的二笔借款4万元和8万元,剩余0.6万元被其用去。事后,谢某某等人拿给陈某甲好处费4000元。

(8)2019年4月28日,因被害人刘某甲无力偿还上述黎某某等人的借款,经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唐某某(另作处理)在潮州市湘桥区**路附近借款9万元给刘某甲,双方签单还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2%,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5天,先收砍头息3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6万元。刘某甲收到该6万元后,通过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了6万元用于还清黎某某的5万元借款及1万元的违约金。

(9)2019年4月29日,被害人刘某甲因无力偿还上述同案人谢某某等人的借款,在被告人陈某甲陪同下,在潮州市湘桥区****附近向被告人古某某借款8万元,双方签单借款为8万元,月利息2%,还款期限为1个月,实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3天,先收砍头息2.4万元,刘某甲实际收到5.6万元。刘某甲收到该5.6万元后,通过被告人陈某甲支付给古某某等人之前的借款利息5.4万元,剩余0.2万元被其用去。

(10)2019年4月29日,因被害人刘某甲无力偿还上述被告人陈曦的借款而故意躲避追债,被告人陈曦通过陈某甲联系了刘某甲,后在刘某甲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的家中与刘某甲商谈还款时,陈曦肆意认定刘某甲因借款逾期需归还21万元,并要求刘某甲签订一张32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抵掉之前的借款,当天还带了32万元现金让刘某甲摆拍后收回,刘某甲实际没有收到钱款。

(11)201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陈曦扣押刘某甲的捷豹汽车作为要挟,经事先与被告人章某某共谋,将刘某甲介绍给被告人章某某认识,并在被告人章某某的授意下,诱导刘某甲编造借款的理由等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章某某。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曦陪同被害人刘某甲到被告人章某某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的家中,后刘某甲被陈曦要求与章某某签订一张90万元的借款合同来对陈曦之前认定的21万元借款中的9万元进行平帐。当晚,被告人章某某向林某某借了27万元,加上自有的2万元和陈曦事前转给他的10万元共3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刘某甲账户中,在章某某家中,被告人章某某和陈曦还拿了二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32万元现金让刘某甲进行摆拍,后用黑色胶袋将上述现金包装好带到章某某的轿车中,由章某某开车带陈曦、刘某甲前往刘某甲家中进行“家访”,途径******银行时,由被告人陈曦带刘某甲到**银行潮州分行,要求刘某甲将39万元转到陈曦的银行账户,陈曦收到该39万元后,按章某某的要求将其中27万元转还给林某某。到刘某甲“家访”后,被告人章某某开车带被告人陈曦回家,陈曦下车时将放在车中的现金全部带走。刘某甲实际没有收到钱款。

(1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曦扣留了被害人刘某甲的捷豹轿车作为要挟,经事先与蔡某某合谋,由被告人蔡某某在刘某甲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家中与刘某甲签订了一单80万元的借款合同,对陈曦之前肆意认定的借给刘某甲21万元借款中的12万元进行平帐。签订借款单后,借款单由蔡某某保管,刘某甲到陈曦处开回被扣留的捷豹轿车。刘某甲实际没有收到钱款。

(13)2019年4月30日,因被害人刘某甲无力偿还上述被告人苏某某的借款8万元,被告人苏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路***找到刘某甲,肆意认定刘某甲违约,要求刘某甲签订了一张2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平掉上述向苏某某的借款,刘某甲实际没有到钱款。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曦伙同蔡某某前往被害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路*****的办公室,向其告知刘某甲借款的情况及了解刘某甲去向。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律师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刘某甲追讨欠款90万元的民事诉讼,后于2019年7月1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曦、章某某、蔡某某、胡某某、古某某、苏某某、陈某甲等人合伙或各自诱骗被害人刘某甲签单13次,其中被告人陈曦和刘某甲签单4次,签订了虚高的借款条数额合计217万元,其中二单借条计47万元以后面的借条平掉,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本金2万元,尚未实际占有的借条二单数额共计170万元,诈骗未遂168万元。

被告人章某某和刘某甲签单1次,签订了虚高的借条数额90万元,尚未实际占有的借款条一单数额90万元,诈骗未遂90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和刘某甲签单1次,签订了虚高的借条数额80万元,尚未实际占有的借款条一单数额80万元,诈骗未遂80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及介绍他人和刘某甲签单6次,签订的借款条数额合计42万元,其中三单借条合计16万元以后面的借条平掉,实际支付给刘某甲30.2万元,收回资金24.2万元,尚未实际占有的借款条二单共计金额26万元,诈骗未遂20万元。

被告人古某某伙同他人和刘某甲签单5次,签订的借条数额合计38万元,其中二单借条合计12万元以后面的借条平掉,实际支付给刘某甲27.2万元,收回资金20.2万元,尚未实际占有的借款条二单共计金额26万元,诈骗未遂19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和刘某甲签单2次,签订的借款条二单数额合计28万元,实际支付给刘某甲6万元,收回资金2万元,尚未实际占有的借款条一单数额20万元,诈骗未遂18万元。

陈某甲介绍他人和刘某甲签单9次,签订的借款条数额合计7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曦、章某某、蔡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古某某、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曦、章某某、蔡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古某某、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曦、章某某、蔡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古某某、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祥歆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曦、蔡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古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拾玖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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