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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蔡某某滥伐林木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田某某将位于筠连县蒿坝镇水坪村三组“背阴坡”的一片杉木林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后,田某某办理了一张批准采伐株数为30株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蔡某某、胡某某。蔡某某、胡某某在明知仅办理30株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共同雇请陈某某、唐某某、母某某等人将整片林木砍伐,下成原木后运输至汤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销售。经伐桩检尺,“背阴坡”林木共被滥伐杉木201株,立木蓄积共50.9262立方米,扣除较大的30株杉木(立木蓄积17.7835立方米),超出采伐许可滥伐171株,立木蓄积33.14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超出许可范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官: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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