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赌博,于2020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底、2020年4月中旬至5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在平阳县**镇**街**号开设赌场,以麻将“台炮”的方式供赌客温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累计人民币24000余元。2020年5月6日,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蔡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主动到平阳县鳌江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毛某某、杨某某、蔡某乙、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胡某某、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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