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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袁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双楠街138号3栋1楼“业主活动室”,以“打麻将”的方式设立赌局,组织违法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提供服务,每次赌局以最低赌注金额的九倍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唐某某负责记账、兑换筹码、资金结算等。2019年8月13日晚,公安民警对上述活动室进行查处,现场挡获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挡获参赌人员8人(另处),查获筹码、麻将、账本、手机等。案发后,经比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该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20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6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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