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胡某某租赁本市白云区**工业区**街**号**栋**楼,经营无牌玻璃丝印厂,伙同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从中获利。2020年1月6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并当场查获BLACK OPIUM YVES SAINT LAURENT玻璃瓶5000个、JOY Dior玻璃瓶500个、Dior HOMME INTENES玻璃瓶6000个、GIORGIO ARMANI玻璃瓶3个、未印刷的JOY Dior空瓶8410个、未印刷的GIORGIO ARMANI红色瓶子1100个、未印刷的YVES SAINT LAURENT黑色瓶子5000个、印刷版7个、YVES SAINT LAURENT印刷头1个、丝印机1台、移印机1台、送货单5张。根据5张送货单显示,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2月非法加工制造BLACK OPIUM YVESSAINTLAURENT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共计61231个。经鉴定,上述YSL、GIORGIO ARMANI、Dior商标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陈某甲、范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6卷。
3.扣押物品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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