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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詹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镇**路**号**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乡**村**号。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查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起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4月起被告人詹某某均明知长沙县榔梨街道凯旋帝景80足浴店内组织他人卖淫,仍分别在该店内担任主管、服务员,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主要负责收银、管理店内技师及服务员等,被告人詹某某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和招嫖等,以获得工资及提成。

2019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足浴店内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项某某、王某某、伍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并将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抓获。经查,2019年8月1日至11日,该足浴店共非法获利16万元左右。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及同案人李龙、张成龙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而为其提供协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量刑;对被告人詹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迷

2020年2月10日

附:

1.二被告人均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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