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经共谋后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曹家桥村南朝村和白马镇周家山村小官山等地召集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二三十人先后十余次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二十余次在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方山、白马镇周家山村小官山等地召集张某某、王某某等一二十人先后二十余次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检察官助理:张学庭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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