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16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赵志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8********,达斡尔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楼**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天**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赵志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冬天,被告人胡某某在牙克石市莫拐别墅内开设赌场持续十余天,每天均有十余人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胡某某派被告人赵志强在赌局每局结束时,按当局赢家所赢钱数的5%进行“抽水”并保管。赌局上有参赌人员向胡某某借钱时,被告人陈某某经胡某某同意后,将胡某某交给自己保管的现金拿出,陈某某在赵志强不在赌场时,替其“抽水”过几次。自赌局开设以来,胡某某“抽水”盈利共计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赵志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被告人赵志强、陈某某明知胡某某开设赌场仍对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赵志强、陈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赵志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德宝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赵志强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光盘1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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