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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一部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市**县**镇**小区。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30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6日假释出狱,2014年2月10日假释期满。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市**路**家属院。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25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濮阳县五星乡邢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捧人气、混工资,期间胡某某、赵某某向参赌人员张某某放铳20000元人民币。因被害人张某某赌输还不上该赌债,胡某某、赵某某多次向张某某索债, 2016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将张某某从邢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拉走,带至濮阳县濮上路水库门口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受伤。后经邢某某派人协调后,魏某某、李某某将张某某接走。被害人张某某被非法控制时间约为4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抓获证明、案发经过、魏某某悔过书、张某某诊断证明等;

2.证人李某豪、朱某某、潘某某、魏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张某盈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赵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又为索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均系累犯,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勇

检察员:任宗建

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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