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枣阳市**镇**街**组。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枣阳市**镇**街**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系湖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施工队的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系该施工队的挖掘机操作员。2019年3月4日13时许,该施工队在枣阳市七方镇大店村架设高压线塔时,胡某某在发现施工点附近的国防光缆警示标示后,轻信能够避免损坏国防光缆,未依操作规程进行报备便安排赵某某进行施工,赵某某在明知上述情况下,操作挖掘机进行施工,不慎挖断施工点下方埋设的一条国防通讯光缆,致使中国人民解放军9****0部队重要军事通讯中断10小时30分钟。案发后,胡某某、赵某某在明知9****0部队工作人员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并积极配合9****0部队工作人员抢修光缆线路。
2019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0部队出具谅解函,对光缆损坏一事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缆断点照片等现场照片;2.书证:光缆阻断情况说明、谅解函、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已经预见可能损坏国防光缆而轻信能够避免,继续施工致国防光缆损坏,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检察官助理:陈金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827128****、182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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