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汽车修理店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2********,汉族,高中文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邱某某与胡某某使用他人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先后骗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2110元、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300元。其中被告人邱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3410元,被告人胡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36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其向周某某购买的苏AF****车辆,该车辆已过户实际登记人为张某甲、被保险人仍为周某某,后在张某甲、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邱某某驾驶该车辆与张某乙的苏AC****车辆故意制造虚假事故,后邱某某与张某乙签订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邱某某骗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050元,理赔款打入张某甲账户。
2.2017年6月22日,经被告人邱某某安排,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其向施某某购买的苏AD****车辆,该车辆尚未过户被保险人仍为施某某,胡某某在施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苏AD****车辆与王某甲苏A7****车辆制造互碰自赔事故,后胡某某与王某甲签订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骗得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300元,理赔款打入施某某账户。
3.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被保险人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戴某某苏A1****车辆与邱某某驾驶的苏AG****制造虚假事故,后胡某某与邱某某签订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骗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060元,理赔款打入戴某某账户。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以核实其他事情为由电话传唤被告人邱某某到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共退赔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17470元;被告人胡某某共退赔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140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退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乙、张某甲、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委托人员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与胡某某共同实施部分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