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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郭某、龚海某等人滥伐林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胡某某、郭某、龚海某等人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1********,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8年**月**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8********,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7********,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二道沟村**组**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男,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伊,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4组**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肖、温、龚、郭、伊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位于平泉市***镇***村***沟门、***村11组小南沟、***地新村***南窑、***村***沟小洼子、**村康***沟口、***村太阳沟、***村秦地沟、**村7组后沟、**村14组后山购买的林木砍伐。

被告人肖、温、龚、郭、伊在明知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受胡雇佣,帮助其砍伐林木。

另,2017年11月,王(另案)、王(另案)购买了位于平泉市***镇**村10组大洼山林,找到胡帮忙协调滥伐林木相关事宜,并承诺分给胡利润,胡同意,致使平泉市***镇***村10组***林被无证砍伐。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平泉市***镇***沟门采伐杨树总株数为29株,蓄积为10.8018立方米;**村11组**沟采伐杨树80株,蓄积为20.7973立方米;**地新村**子南窑采伐杨树33株,蓄积为18.2702立方米;****村**沟小洼子采伐林木为杨树、刺槐、柞树,蓄积10.1立方米;***村***沟口采伐杨树5株,蓄积为1.6942立方米;在平泉市***村**沟采伐杨树6株,蓄积为3.0556立方米;***秦地沟采伐杨树8株,蓄积3.5085立方米;***村**组后沟采伐杨树20株,蓄积8.5立方米;***村14组后山采伐榆树1株,蓄积0.3立方米;**村**组**洼采伐林木树种为柞树,采伐总蓄积24立方米,幼树总株数为605株。

综上,被告人胡在平泉市***镇**村老岭沟门,**村11组小南沟、****村南洞子南窑、***村***沟小洼子、***村康****口、***村***沟、***村秦地沟、***沟村7组后沟,**沟村14组后山, ***村10组大洼滥伐林木总蓄积101.0276立方米。

被告人肖在平泉市桲**镇***沟门、***村11组小南沟、***地新村**南窑、***村**沟小洼子、**村7组后沟滥伐林木总蓄积68.4693立方米。

被告人温井在***沟门、***村11组小南沟***地村***南窑、**村**沟口滥伐林木总蓄积51.5635立方米。

被告人龚在平泉市**镇***11组小南沟、*****村南洞子南窑、***村康家沟***滥伐林木总蓄积49.1675立方米。

被告人郭平泉市**镇**村老岭沟门、**地新村***南窑、***村7组后沟、***村**组后山滥伐林木总蓄积37.872立方米。

被告人伊在平泉市**镇**村**沟、*8沟、**沟村7组后沟、**村**组后山滥伐林木总蓄积15.36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被告人肖、温、龚、郭、伊明知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帮助其滥伐林木,且肖、温滥伐林木数量巨大,龚、郭、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峰

2019年5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被告人肖、温、龚、郭、伊现在居住地候审;

3.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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