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楼**号,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里**栋**门**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栋**门**室,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里**栋**门**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融天津分公司和**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12月份入职,先后任业务员、小团经理,其利用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经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胡某某为**金融天津分公司小团经理,涉案期间内涉及已报案投资人19名,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人投资金额7690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6月份入职,先后任业务员、小团经理,其利用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经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郭某某为**金融天津分公司小团经理,涉案期间内涉及已报案投资人2名,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人投资金额552000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2、证人马某某、叶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审计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天津市东丽区**里**栋**门**室候审,联系方式1800218****;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天津市东丽区**街**里**栋**门**室候审,联系方式1851229****。
2、案卷材料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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