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宜丰县**镇**村**组**栋**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村**号**室。2017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江西宜丰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秦某某(另处)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获取境外“申博”网络赌博账号,在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博济智汇园11号1号楼302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钱某某负责结算赌资,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由被告人钱某某纠集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另处)负责从事操盘。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及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沈某甲等六人(均已处行政处罚),当场缴获涉案赌具电脑1台、赌资人民币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该赌场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在暂住地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的证据:
1.证人沈某甲、查某某、孙某某、卜某某、秦某某、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办案说明》;8.被告人钱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起着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暘彪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909****、1877953****)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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