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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号,住四川省雅安市鸣山区******号。2015年10月因吸毒被雅安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本市**路与**路交叉口*****栋****室。2014年12月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组, 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桑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组**号, 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桑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桑某某事前合谋,由胡某某冒充“刘某甲”的身份,使用“刘某甲”及其控制的“刘某乙”、“闻某某”的***平台账号,通过陈某某、朱某某、桑某某的引荐和介绍与被害人焦某某、刘某丙、王某某结识。在结识的过程中,陈某某、朱某某、桑某某帮助胡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虚构车辆抵押放款需要资金的事实,诈骗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110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84048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明细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焦某某、王某某、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4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17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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