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住**区**路**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住**街道**村**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7年7月2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开始,“林强”(另案处理)以本市**镇**路101号一房屋作为容留、介绍卖淫窝点,雇请被告人胡某某负责管理、收取嫖资及打扫卫生、煮饭,雇请被告人陈某某在后门招揽嫖客、开门及看风,失足妇女赵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在该房屋内与前来的嫖客进行性交易。公安人员于2019年6月25日22时许在上述地点将胡某某、陈某某及失足妇女、嫖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光盘4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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