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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怀仁市**镇**院村**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怀仁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借用被告人陈某某电动三轮车,窜至本市**街道**路被害人杨某某家的袜厂,窃走厂内的15箱左右1.1万余条裤袜,后销赃得款1.2万余元,并支付被告人陈某某200元好处费。

2.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杨某某袜厂窃走12箱1440条左右的裤袜,后支付被告人陈某某获得好处费200元。

3.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杨某某家袜厂窃走总价值10万余元裤袜2.7万余条,后以2.8万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某、王某某,并支付陈某某1200元左右的好处费。9月26日,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执法暂扣款票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181********)、陈某某(182********)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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