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9********,汉族,初中肄业,**养生馆**,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于2019年1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5********,汉族,初中肄业,**养生馆**,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2次,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其经营的**养生馆内,由被告人胡某某全面负责招募、管理卖淫人员、招嫖等工作,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负责接待嫖客、通知卖淫人员上钟等日常工作,组织麻某某、韦某某、唐某某等人采用口交的方式向他人卖淫。2019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麻某某、韦某某、唐某某3名卖淫人员。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黄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养生馆的手机、排钟板、记账单等物证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店规等书证;
3.证人麻某某、韦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现场、扣押、辨认等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从**养生馆扣押的手机及被告人、证人手机中提取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 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隔离于无锡市梁溪区**路**号梁溪分局黄巷派出所隔离点,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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