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6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营**包装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原材料和模具,由胡某某在其经营的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包装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广州酒家”月饼盒约48000套。期间,胡某某收到陈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37640.15元加工费后,让**包装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于某某等人按陈某某提供的模板生产出假冒的“广州酒家”月饼盒约48000套,分多次发货到陈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2017年9月26日,公安机关接广州酒店工作人员报案后将胡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包装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当场缴获模具2套、月饼盒底片179块、月饼盒成品1套等物品。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现场鉴定书等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十一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无视国法,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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