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72********,汉族,小学,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韦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73********,汉族,小学,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村**组,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至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韦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擅自携带电猫进入金丝峡镇西湾村小西沟组当地村民包谷地边安装电网捕猎,7月25日晚在实施狩猎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潘某某证言;被告人胡某某、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翟梅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29918****、被告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839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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