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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29号

被告单位青岛**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路**号。

诉讼代表人窦某某,身份证号3702061962********。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60********,汉族,高中文化,青岛**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青岛**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韩某某系**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经营青岛**有限公司期间,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胡某某联系被告人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韩某某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有限公司、**物资有限公司、**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票面额共计3907717.7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67788.05元。后胡某某、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案发后,胡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共计46575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票、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兴业机电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某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韩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通

二○一九年五月十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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