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0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天津市和平区**道**号,现住**处。2017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河东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从微信名为“意大利卡卡”的人处以每盒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入两盒“莫达非尼”药品。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证人王某某商定,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盒“莫达非尼”药品卖给王某某,后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韩某某处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盒莫达非尼,并让韩某某通过快递将该盒“莫达非尼”药品寄至本市奉贤区**镇**号**处,被告人胡某某从中牟利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廖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与被告人胡某某合伙开淘宝店,代购“伟哥”类药品。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购买“莫达非尼”药品后予以贩卖,获利200元人民币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其二人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其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并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一盒“莫达非尼”药品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其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快递照片证实,2020年4月20日,民警将证人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收到的被告人胡某某让被告人韩某某从天津市寄出的快递扣押,从中发现不明白色颗粒药品五板共50粒。
4、取样、称量笔录、称重照片证实,民警将扣押到的不明白色颗粒药品取样、称重,总重量为13.4克。
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可疑白色颗粒药品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的涉案手机各一部。
7、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证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莫达非尼,并付款500元人民币给胡某某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购买“莫达非尼”药品,并将其中一盒转卖给被告人胡某某收款300元人民币的事实。
8、案发经过、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到案的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9、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莫达非尼”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敬武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辩护律师意见表各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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