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饶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鹰潭市月湖区**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0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溪市**组**号,现住鹰潭市**市场**宿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3日,鹰潭**砂石有限公司以6500万元的价格拍下**河**段**采区的采砂权,后对该采区进行采砂。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后,伙同付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在逃)等人多次找到**砂石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提出在**硪砂场隔壁开码头、收“提成”等无理要求,并以举报硪砂场越界非法开采等手段威胁杨某某答应其要求。遭到杨某某拒绝后,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付某某(已判决)、桂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在逃)等人商定,组织人员到**硪砂场聚众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硪砂场的生产经营,并决定由桂某某负责统一指挥。随后付某某指使被告人饶某某、夏某某(已判决)纠集人员跟随桂某某前往闹事,后饶某某纠集刘某某等人。2015年10月21日8时许,桂某某带领饶某某、夏某某等人乘十辆车子从鹰潭市月湖区统一出发,赶至**硪砂场,堵住硪砂场的出路,并威胁硪砂场工人停止开采硪砂。硪砂场工人邓某某、袁某某、邓某某等人前来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架。桂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蔡某甲、李某某、邓某某、杜某某四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饶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桂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饶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饶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迎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饶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