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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鲁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3********,汉族,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室,个体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大道**小区**栋**室,个体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高安市**大**小区**超市摆放一台快投王水果赌博机,并和被告人鲁某某(超市老板娘)约定给其百分之十的分红,并向鲁某某每月支付400元场地费。被告人胡某某将水果赌博机摆放至**超市之后向被告人鲁某某处放了游戏币,用来赌博机的运转,赌博人员需要用现金换取游戏币再上赌博机进行赌博,该赌博机一直摆放至2019年10月份。经查,赌博人员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分别在该赌博机上赌博,其中黎某某总共在该赌博机上输了5000元左右,张某某输了180元,石某某输了20000元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23000元左右,被告人鲁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左右。经鉴定,该快投王水果赌博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高安市**名烟名酒超市摆放一台快投王水果赌博机,并与老板金某某约定支付每月200元场地费。该水果赌博机一直放在超市内仓库未摆放出来,直到2019年10月8日,胡某某要求老板金某某摆出来便被公安机关查获,还未有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也未有盈利。经鉴定,该快投王水果赌博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

2019年10月8,民警在执勤时发现某某超市内摆放了赌博机,并在现场将被告人鲁某某传唤至派出所。10月18,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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