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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黄某某等8人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2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共谋盗窃后在沙坪坝区金融街二期工地料场趁无人之机盗窃工地上的钢丝绳0.5吨,盗窃后胡某某联系兰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销赃,所得赃款由上述4名被告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0.5吨钢丝绳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蒲某某共谋盗窃后在同一工地趁无人之机盗窃钢丝绳1.45吨,盗窃后蒲某某联系兰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销赃,所得赃款由上述8名被告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1.45吨钢丝绳价值人民币2320元。

2020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蒲某某共谋盗窃后在同一工地趁无人之机盗窃钢丝绳0.5吨,盗窃后蒲某某联系兰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的0.5吨钢丝绳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某某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杜某某、刘某乙、兰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指认、扣押、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蒲某某系共同犯罪,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蒲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乔某某、许某某均有自首情节,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99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604****;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312****;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343****;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759****;被告人乔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786****、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024****、被告人蒲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576****;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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