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5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农场**大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农场**大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1月份以来,陈某甲(另案处理)及“西西”、“毛哥”(均身份不明)等人在缅甸果敢老街“金某某”工地处组建境外诈骗团伙,并组织招募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及李某、鲁某某、桂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偷越国边境到该团伙为业务员,通过“京东闪贷”、“招联分期”、“小米金融”等虚假网络贷款APP,以提供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下载注册APP,继而以支付“会员费”、“解冻费”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向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转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7094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丁某某13199元,被害人刘某某24255元,被害人范某某9678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的诈骗金额为47132元(徐某某被骗未在被告人参与犯罪期间内),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28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琦违法所得5000余元,被告人蒋某某违法所得235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5000余元,被告人万某某违法所得12000余元。
二、偷越国(边)境罪
1、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张某某伙同鲁某某、杨某乙等人先后在昆明机场汇合,后在陈某乙等人(另案处理)安排下共同到达中缅边境地区偷渡至缅甸境内。
2、2019年12月初,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杨某甲、桂某某等人先后在昆明机场汇合,后在他人安排下共同到达中缅边境地区偷渡至缅甸境内。
3、2020年1月15日许,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伙同杨某乙在他人安排下,由中缅边境地区偷渡回中国境内。
4、2020年1月16日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鲁某某、桂某某在他人安排下,由中缅边境地区偷渡回中国境内。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徐某某被骗聊天、转账记录)、航空离港记录表、被害人丁某某等人被骗转账记录报案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鲁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杨某乙、桂某某、杨某甲的证言(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丁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结伙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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