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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村**组。2018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3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黎某某,之后被告人黎某某先后两次将上述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公交车站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被告人黎某某。之后,被告人黎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新旺湘宾馆”8218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

2、2020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公交车站牌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毒品半粒麻古和少许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黎某某。之后,被告人黎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奥克斯广场一毛坯房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与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均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欢宇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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