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镇**村**组。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均于2019年9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 、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龙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以网络聊天工具UK、微信为依托,使用虚构的女性身份“李某某”与男性被害人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进行聊天,获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又虚构没钱还闺蜜的借款、没钱吃饭、没钱交房租、保管男朋友钱财、没钱买手机、生病等理由骗取男性被害人的财物,先后骗得在常州市武进区的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300.6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龙某甲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在常州市武进区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594元。
2、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龙生跃,被告人胡某某、龙某甲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6.4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龙某甲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被告人胡某某约至贵阳市南明区**城,公安机关在此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胡某某现羁押在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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