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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巷**村,现住赣州市章贡区**镇**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4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赣州市章贡区棚改项目**地块市政道路等配套工程招标公告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联系、组织、挂靠江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对该项目串通投标。该工程于2015年8月5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的江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7971996.62元的价格中标,之后将该标的卖给了廖某某进行施工,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

2018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书证:招标文件、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和名义,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价格,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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