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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网约车司机,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第**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因为非法营运网约车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查获,并被处以扣留车辆、罚款、交警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处罚。胡某某为逃避交警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处罚、同时想取回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扣押的车辆,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张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一张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持该文书至上海市交通委案管中心取回被扣车辆。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认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行为的犯罪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易某某(已判决)和张某某签字确认的司机名单,证实张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获得司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找到易某某制作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贩卖给司机,帮助司机逃避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调查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接受公安部门处理通知书》《解除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因为非法营运网约车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处罚,后其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车取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伪造公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翼

检察官:张婕

检察官助理:邹俊怡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365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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