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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患有疾病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向某某(另处)的介绍与王某某(另处)结识。在向某某和王某某的安排和帮助下,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武汉市江汉区注册了“武汉金昇祥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泓轩翔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淮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分别卖给了向某某和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三家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同案人员王某某、程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育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294****;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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