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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晋安区**工业气体公司工作人员,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福州市晋安区**街道**路**家园**#、**#、**#连接一层**店面经营“福州市晋安区**店”,后为获取网络外卖平台经营权,其于2019年11月初在福州市晋安区**街道**路**家园**#、**#、**#连接一层**店面以150元现金向他人购买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将该伪造证件用于“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获取经营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真伪认定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清单、外卖平台页面截图、店面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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