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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夏在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家中,通过手机在网上发现办证的小广告,并通过广告的联系方式添加对方的微信号码和QQ号码,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张假的居民身份证,用以在经过石岭镇四平收费站时不交过路费,胡某某使用假身份证逃避交过路费10次左右。胡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在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胡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4.胡某某指认所购买身份证件的照片;5.胡某某购买的假身份证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1〕26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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