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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路边办证小广告,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号码为3303281972********的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注明有效期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发证机关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被告人胡某某又联系对方以300元的价格换领驾驶证。2018年1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途经本县西坑畲族镇安福寺路段时被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向被告人胡某某发放过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黄坦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1本;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交通违法详细信息单、调取证据清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回函、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涉案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存放于温州市涉案财务管理中心(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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