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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路**小区**号院,现住河南省项城市**路**小区**号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3时58分许,胡某某驾驶豫P*****重型自卸货车沿**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交叉口右转过程中,与付某某骑赛克牌电动两轮车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碰撞、碾压,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支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时某甲、时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测报告、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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