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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胡壮胡某某,男,1987年6月30日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7063060123715261987********,汉族,中专文化,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关村高唐县****开发区**村人,个体经营,住高唐县大顺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202室高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壮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壮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7日0时25分许,被告人胡壮胡某某驾驶鲁PA5154鲁******号重型罐式货车沿省道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96KM+470M处,因发现情况较晚,采取措施不当,与由西向东过路口的一名女子(无名氏)相撞,造成该女子当场死亡,货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胡壮胡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壮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胡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PA5154鲁******号重型罐式货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3.被告人胡壮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壮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壮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壮胡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壮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洁

代理检察员:姜登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壮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大顺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202室高唐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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