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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4日惠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4时2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惠安县**镇**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安县**镇**道**路段,碰撞碾压前方躺于路面醉酒的行人庄某某,造成庄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惠安县公安局紫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脏器联合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庄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急速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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