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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5时17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H*****号轻型货车沿G318线由**往岳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318线635KM+100M处(沪聂线**农商银行路段)时,碰撞行走在道路中间的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5月11日认定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无抗拒抓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七十余万元,吴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纯洁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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