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3111,汉族,初中文化,青阳县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操作工人,安徽省青阳县人,住青阳县新河镇******号。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和朱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并饮酒。当晚19时4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行至青阳县陵阳路0KM+10M处时,与沈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皖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沈某某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陈某某随交警到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8mg/100ml。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21日,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勘验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珍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