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4月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雇用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驾驶一辆无号牌证“**”平板大货车(拖挖掘机用)。同年12月26日7时许,司机陈某某驾驶车主胡某某的这辆无号牌证“**”平板大货车从惠来县***公路往**镇,途经**镇**管区****线10KM 500M处,因车辆故障无法行驶而将该车停放在该处靠右路面,等待购买配件修理。当天21时许,被害人方龙杰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王某某在该路段同向行驶,撞向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该辆“**”平板大货车后尾,致摩托车倒地,方龙杰、王某某夫妻二人当场死亡。经书面传唤,2020年3月21日9时40分胡某某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司法鉴定:方龙杰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出血而死亡;王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南往北方向沿庵泉公路行驶碰撞到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面的无号牌平板大货车车尾左侧,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倒地滑行;无号牌平板大货车肇事前技术状况异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规定。
经惠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龙杰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后,胡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7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自己的车辆无牌证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一方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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