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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5时0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夏邑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县**乡**村,在超越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6日死亡。经依法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于2019年3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办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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