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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张某某(女,殁年65岁)由谷城县五山镇闻畈街向该镇金家店村行驶,行至金家店村一组路段弯道处,发生车辆侧翻事故,致张某某死亡、车辆受损。2020年5月14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检察官助理:孙林园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763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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