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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时5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由沙县龙湖转盘沿金明西路方向行驶,至沙县金明西路时车辆撞到山体,造成车辆损坏及同车人员胡某甲受伤、胡某乙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0.02mg/100ml,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林某某、胡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霖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住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1585987****)。

2.随移送公安侦查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闽******号小轿车、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证暂扣于沙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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