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单元**层**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6时1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绥江县**路**道交叉路口左转时,发生与正在横过斑马线的行人林某甲相撞,致林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0日10时许,林某甲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林某甲系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林某乙、宋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事故车辆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城市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单元**层**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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