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镇**村**号。于2020年0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4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4时26分许,被害人易某某驾驶桂D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线自西往东(即由佛山市高明区**镇往**镇方向)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行至S2**线42KM+850M(高明区**镇**大道**村口处)时,遇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蒙J3****号牌自卸低速货车,经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村道自南往北左转弯靠左逆行驶入S2**线南侧路面,致蒙J3****号牌自卸低速货车车头左侧与桂D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易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易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及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交通警察大队及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后,胡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30000元作为丧葬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其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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