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暂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浙B8****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段自西往东行驶至**乡道(**线)交叉路口往北转向时,碰撞沿**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往西直行由徐某甲驾驶的号牌椒江29****二轮电动自行车,致徐某甲受伤,胡某某在现场报警并投案。被害人徐某甲于同日被送往台州市中医院医治至2020年1月6日出院,2020年1月9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家中死亡。经认定,胡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徐某甲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导致的极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评定其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济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处警单、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材料、称重材料、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调解材料、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徐某乙、司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检验报告、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9237****)。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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