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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承载着李某某沿滨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贮潮库过水路大桥东50米处,因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掉入右侧路边沟里,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个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社区**号,联系电话:1358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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