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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BG****号正三轮摩托车,从三台县县城方向往三台县乐安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45线358km+500m处即三台县乐安镇卫生院外路段时,与行人代某某相撞,导致代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萧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龙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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