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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经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0时0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为川******的小型轿车,沿国道247线从大英县回马镇行驶至射洪市沱牌镇白石村6组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向某某(女,92岁,本案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逸现场。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接到群众报警、派员出警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16时,将被告人胡某某传唤到射洪市公安局沱牌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对其当日0时07分许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现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2月10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本案被害人)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2020年12月29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2000111号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向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2021年1月8日,经射洪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向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16603.50元,另支付了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树杰

检察官助理:谢晓兰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洪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0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展示清单》一份

6、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一份5页

7.《释放通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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