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萧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户籍地:同住址),务工。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3时39分,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全椒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开发区**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北500米(**大道**路段)时,与在路边步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方35万元,双方民事赔偿和解成功,胡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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